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 第2條 法規:供電線路遷移工料費用負擔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2條 原設有供電線路之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因需變更土地之使用時,向設置該線路之發電業或輸配電業申請線路遷移,經發電業或輸配電業查實後,得視其原因向申請人計收線路遷移所需工料費用。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