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供電線路遷移工程,因工程技術上之原因,須併同變更該申請外之供電線路時,因變更所增加之費用應計列在遷移工料費用內,由發電業或輸配電業與申請人協商負擔比例;但供電線路遷移工程中涉及併案擴充、改善等投資部分,該費用由發電業或輸配電業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