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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經濟部
產業目
冷凍空調業獎勵辦法
第11條
冷凍空調業獎勵辦法 第11條
法規:
冷凍空調業獎勵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1條
本辦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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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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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績優冷凍空調業評選申請作業程序及書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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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冷凍空調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績優冷凍空調業評選及獎勵,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構辦理。
第3條
冷凍空調業具備下列具體優良事蹟之一者,得被評選為績優冷凍空調業:一、對於冷凍空調相關設備或技術,有重要研發成果。二、辦理…
第4條
冷凍空調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與績優冷凍空調業之評選:一、最近三年內曾以不實文件或資料參與評選。二、最近三年內曾因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績優冷凍空調業評選,應成立績優冷凍空調業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選委員會),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
第6條
評選委員會置評選委員七到十一人,召集人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代表;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主管機關有…
第7條
績優冷凍空調業之評選,得依參選業者之等級辦理。
第8條
經評選委員會決選為績優冷凍空調業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予以獎勵:一、公開表揚。二、頒發獎狀、獎牌或獎章。三、頒發獎…
第9條
經評選為績優冷凍空調業者,不得再以同一事蹟提出申請。
第10條
績優冷凍空調業評選申請作業程序及書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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