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評選委員會置評選委員七到十一人,召集人一人,由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代表;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相關機關、專家,學者及主管機關有關主管人員聘(派)兼之。前項委員之組成,機關代表不得逾委員總數二分之一。第一項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