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充電之出線口應為專用分路。
電動車充電設備經設計者確認可由多條幹線或分路供電者,得由一條以上幹線或分路供電。
電動車充電設備包括無線充電設備之幹線及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為連續責務型,其安培額定不得小於最大負載一‧二五倍。
非連續負載由同一幹線供電者,其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小於連續負載一‧二五倍,加上非連續負載之總和。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853條
第七章 電動車充電與儲能及其他先進系統 › 第一節 電動車充電系統
第853條
第七章 電動車充電與儲能及其他先進系統 › 第一節 電動車充電系統
第853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