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充電設備具備電力輸出功能作為電力電源或提供雙向電力饋送者,應使其不會逆送電力至電力網。
但電動車電池及其電力輸出裝置作為儲能設備與其他電力電源連接,並符合第八百九十七條規定者,得逆送電力至電力網。
前項電動車充電設備為選擇性備用電源系統之一部分者,應符合第九章第二節規定;作為電力電源者,應符合第九章第三節規定。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858條
第七章 電動車充電與儲能及其他先進系統 › 第一節 電動車充電系統
第8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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