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02條臨時用電與臨時照明之配線及保護,應依本節規定辦理。用戶臨時配線及保護除依本節規定外,應符合本規則永久配線之適用規定。臨時…
- 第703條符合下列情形者,得裝設臨時電力與照明:一、於建築物、設備之建造、改建、保養、維修、拆解或其他類似作業期間。二、於緊急情況…
- 第704條於臨時用電場所裝設用電設備或器具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進屋線應依第二章第三節規定裝設。二、幹線及分路:(一)導線得為適用於…
- 第705條沿建築物外側裝設臨時用電線路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臨時用電線路裝設之地點有保護箱體等防雨設備,且不易遭受外力損傷,並採…
- 第706條室外臨時照明燈具應採用無開關之防水燈頭。每一照明分路之總負載電流不得大於二十安培,並應裝設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
- 第707條臨時用電場所之配線應依第八十七條至第八十九條規定裝設漏電斷路器。分路未裝設漏電斷路器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插座出線口…
- 第708條開關及其保護箱體應裝設於建築物內。其保護箱體為耐候型且為專用者,得裝設於室外。
- 第710條標稱電壓超過六百伏特之臨時用電線路應設置圍籬、屏障或其他有效之措施,且僅為合格人員可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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