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13條於提供人員醫療照護服務之場所內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建築物內僅提供人員醫療照護服務之個別處所用電設…
- 第614條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一、醫療照護場所:指提供內科、牙科、精神科、產科或外科醫療及護理之建築物或建築物之一部分,包含醫院…
- 第615條供電給病患診療區之分路應採用金屬管槽、全程附有底板或蓋板之金屬電纜架,或具有金屬被覆之電纜配線,在管槽、電纜架或電纜內應…
- 第616條經常回路及緊要回路之配電箱或配電盤供電給同一獨立病患診療處者,其設備接地端子匯流排應以五‧五平方毫米以上之絕緣導線連接。…
- 第617條一般診療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病床位置之分路:(一)每一病床位置應至少由二個分路供電,一個以上分路接自緊急電源系統…
- 第618條緊要診療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病床位置之分路:(一)每一病床位置應至少由二個分路供電,一個以上分路接自緊急電源系統…
- 第619條潮濕手術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插座及固定式用電設備或器具位於潮濕手術區域之病患診療區,應裝設下列規定之一保護,以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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