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提供人員醫療照護服務之場所內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建築物內僅提供人員醫療照護服務之個別處所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符合本節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適用規定。
下列場所或區域不適用本節規定:
一、綜合診所、牙醫診所、醫務室及門診部之辦公室、通道、候診室等類似場所或區域。
二、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內僅作病患寢室之區域,且其配線符合第一章至第四章規定者。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13條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十四節 醫療照護場所 › 第一款 一般規定及配線保護
第6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