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8-46條存在可燃性粉塵或可燃性纖維、飛絮,而可能導致火災或爆炸危險之20區、21區及22區等危險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電機設備及…
- 第318-47條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纖維或飛絮會存在空氣中或沉積,且其量足以產生爆炸性或可引燃性混合物之程度,依「區」分類如下:一、20區…
- 第318-48條存在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纖維或飛絮場所之設備,為確保在正常使用與維修條件下能安全運轉,其構造及安裝依下列規定:一、執行危險…
- 第318-49條20區、21區及22區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及飛絮場所,電氣與電子設備得採用下列保護技術:一、防塵燃:得用於經設計者確認適…
- 第318-50條20區、21區及22區使用之設備,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設備適用性之確認,應符合第二百九十四條之七第一款規定。二、確認:(…
- 第318-51條20區、21區及22區配線方法,應維持保護技術之完整性,並依下列規定:一、20區得使用下列配線方法之一:(一)符合第三百…
- 第318-52條如需防護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纖維、飛絮侵入,或需維持防護等級,應施加密封。密封方式經設計者確認為能阻擋可燃性粉塵、可燃性纖…
- 第318-53條20區、21區及22區之可撓軟線,依下列規定:一、應為經設計者確認之超嚴苛使用型。二、除電路導線外,其內部應具有符合第二…
- 第318-54條20區、21區、22區之設備,依下列規定裝設:一、20區:應使用經設計者確認,且標示為適用於本場所之設備。但經設計者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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