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8-39條1區及2區之可撓軟線,依下列規定:一、得用於以下情況:(一)用於可攜式照明設備或其他可攜式用電設備,連接其供電電路之固定…
- 第318-40條0區、1區及2區之導線及導線絕緣層,依下列規定:一、導線:進入增加安全「e」型設備之導線,包含備用線,其端點應連接至增加…
- 第318-41條0區、1區及2區之導線、匯流排、端子或元件等無絕緣暴露組件,其運轉電壓應為三十伏特以下。若為潮濕場所,其運轉電壓應為十五…
- 第318-42條0區、1區及2區之設備,依下列規定裝設:一、0區:應使用經設計者確認,且標示為適用於本場所之設備。但本質安全器具經設計者…
- 第318-43條在1區使用之增加安全「e」電動機與發電機,應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本場所,且符合以下所有規定:一、電動機上應標示啟動電流比(…
- 第318-44條0區、1區及2區之接地及搭接,應依第一章第八節及下列規定:一、搭接:依第二百九十八條之九第一款規定辦理。二、設備接地導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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