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66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三章 一般器具及設備 › 第四節 放電管燈 第166條 開路電壓超過一千伏特放電管燈系統之燈管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燈管應有能承載其重量之支撐。二、更換燈管時須移除燈具組件者,應有絞鏈或支撐物繫住燈具組件。三、燈管或燈座設計應使燈管插接或移除時,無暴露之帶電部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