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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157條

分路導線應符合左列規定:一、分路導線之安培容量不低於電動機額定電流之一‧二五倍。
二、供應短期性、間歇性、週期性或變動負載電動機者,可以導線之溫升限制為條件選擇適當導線。
三、電動機個別並聯有電容器,改善功率因數者,其導線安培容量可依實際計算所得選擇適當導線。
四、供應二具以上電動機之分路導線,按第一百五十八條辦理。
五、三相二二○伏一般用電動機,其最小線徑可參考表一五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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