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58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三章 一般器具及設備 › 第四節 放電管燈 第158條 放電管燈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放電管燈暴露之安定器、變壓器LED驅動器或電源供應器,不得與可燃性材質接觸。二、附有安定器、變壓器、LED驅動器或電源供應器之放電管燈裝設於可燃性低密度纖維板平面時,其燈具應為適用於該纖維板者,或距離該纖維板表面三十八毫米以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