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燈具之支撐設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支撐燈具之懸吊式天花板系統結構框架應互相固定,並以適當間隔牢固裝設於建築物結構上。
二、燈具之固定螺栓應採用鋼、可鍛鐵或其他適用材質。
三、支撐燈具之管槽配件應能支撐整組照明燈具之重量。
四、出線盒作為燈具之支撐者,應符合第三百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