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9條 法規: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9條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條審查時,得邀集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或相關單位組成聯合審查小組或以加會、併行審查之方式,就其主管法令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辦理現場會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