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12條 法規: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2條 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工廠廠地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內者,應繳納登記回饋金新臺幣二萬元,超過三百平方公尺者,每增一百平方公尺,加計新臺幣五千元,不足一百平方公尺者,以一百平方公尺計算,但每件最高繳納金額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