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10條 法規: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0條 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第二階段審查時,申請人提送之文件有缺漏或不符第八條規定,經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應予駁回其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