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13條 法規: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13條 液劑化粧品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液劑調配容器。二、液劑澄清槽或瓷缸。三、攪拌設備。四、過濾設備。五、定量充填(分裝)設備。前項化粧品製程有濃縮必要者,應設濃縮(減壓)裝置;有滅菌必要者,應設加壓滅菌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