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10條 法規:工廠管理輔導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相關法規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登記及設立許可 第10條 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但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不在此限。國防部所屬軍需工廠改制為公、民營事業工廠時,應於改制之日起三年內依本法規定辦理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