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11條 法規:工廠管理輔導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相關法規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之一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 第28-11條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完成使用地變更編定後,得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工廠登記。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核准前項登記時,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附加該工廠限於低污染之產業類別及主要產品之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