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6條 法規:工廠管理輔導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相關法規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之一未登記工廠與特定工廠管理及輔導 第28-6條 曾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在原臨時登記事項範圍內,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特定工廠登記,不適用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