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第8條 法規: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8條 位於經濟部公告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內且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每日未達三百立方公尺之工廠,除已通過環評之產業聚落或工廠者外,於核准設立、變更設立、核准登記或變更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嗣後用水量(含工業用水及民生用水)增加至每日三百立方公尺以上,應檢附用水計畫書經中央水利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審查同意文件」之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