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1條 法規: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四章 港務管理 › 第三節 港區安全 第41條 裝載危險物品船舶於裝卸或停泊時,應由負責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消防之單位、公民營事業、棧埠作業機構,視危險物品之性質,負責採取必要之警戒措施,該船船長應派員維護安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