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二章 規劃建設之執行 第18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內各種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應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依建築法令規定辦理;未經同意擅自建造或拆除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恢復原狀。前項各種建築物及設施領有建築執照者,應將建築執照影本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