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二章 規劃建設之執行 第17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興建,應依工程執行計畫之完工期限完成。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如期完工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