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6條 法規: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6條 自前條第一項所定接管日起,被接管人之經營權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均由接管營運小組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營運小組應就前項財產進行清算,如有賸餘財產,應移交被接管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