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2條 法規: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廢止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之核准時,為維持正常營運,維護園區內其他使用人之權益,得為強制接管營運之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