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10條 法規: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接管營運:一、移交新營運者時。二、有事實足認為無法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