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5條 法規: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第5條 工業區之移交接管,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成立工作小組,訂定移交接管作業計畫,並據以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