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4條 法規: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4條 工業區移交接管之範圍,包括下列事項:一、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所有權或使用權。二、管理機構之辦公設備、物品及相關檔卷文件。三、管理機構之人員。四、管理機構承辦之各項業務。五、相關契約之權利義務。六、其他經協商之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