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登記規則 第5條 法規:礦業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礦業權者或利害關係人,發現登記事項及礦業附屬文件有錯誤或遺漏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更正。登記事項及礦業附屬文件之錯誤或遺漏,如屬主管機關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主管機關得逕行更正之,並通知礦業權者或利害關係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