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登記規則 第43條 法規:礦業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四章 附則 第43條 礦業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一、非屬本法或本規則規定之各類申請案。二、申請人資格不符本規則第二章各項礦業申請案之規定。礦業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駁回:一、未依本規則規定檢具書圖文件或內容有誤,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二、未依礦業規費收費標準規定繳納各項規費,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