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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礦業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為礦業權設定或變更之核准者,其礦區圖應由主管機關蓋印留存並轉發原申請人各一份;除海域礦區外,並應轉發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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