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登記規則 第15條 法規:礦業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5條 礦業申請地與已撤銷或廢止礦業權之核准,但尚未公告接受申請或尚保留之區域重複,如經主管機關勘明,其重複區域之礦種,非屬同一或共生礦牀者,得准其異種礦質申請案設權探採。前項重複之區域,如經勘明其礦種屬同一礦牀或共生礦牀者,應不予核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