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登記規則 第11條 法規:礦業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1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以抽籤方法決定優先審查順位者,應預定抽籤日期,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該礦業申請人到場自行抽定;如礦業申請人屆時不到場,由主管機關指派人員代為抽定,並通知各該礦業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