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53條 法規:礦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礦業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礦業經營受有損失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相關 第三章 礦業用地 第53條 依本法核定之礦業用地,其土地使用權之取得,依下列之規定:一、購用:由礦業權者給價取得土地所有權。二、租用:由礦業權者分期或一次給付租金。三、依其他法律所定之方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