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43條 法規:礦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礦業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礦業經營受有損失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相關 第二章 礦業權 › 第三節 礦業權之變更、移轉及消滅 第43條 礦業權除第四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辦理消滅登記:一、經主管機關依規定撤銷或廢止礦業權。二、礦業權者於礦業權有效期限內自行申請廢業經核准。三、礦業權者未依規定申請展限,其礦業權期限屆滿。四、礦業權者依規定申請展限,經主管機關駁回或自行撤回,其礦業權期限屆滿。採礦權辦理消滅登記時,應併同辦理抵押權消滅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