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15條 法規:礦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礦業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礦業經營受有損失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相關 第二章 礦業權 › 第一節 礦業權之性質及效用 第15條 採礦權以二十年為限。期滿前二年至一年間,得申請展限;每次展限不得超過二十年。採礦權者經依本法規定為展限之申請時,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視為存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