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 第84條 法規:礦業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礦業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七章 附則 第84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原採礦權有效期限在六個月至二年內者,得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六個月內申請展限,不受第十五條第一項申請展限期限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