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 第七節 機電、搬運及坑外設施 第34條 工作機械及其附屬物件或油氣灌裝、加壓、運輸設備及其作業,有發生靜電致傷害作業人員或引起火災之虞時,應就其可能發生靜電之部分施行接地或採取其他消除靜電之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