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32條 法規: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相關法規 礦場安全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 第七節 機電、搬運及坑外設施 第32條 礦場各種機械轉動部分及煞車裝置,作業人員有接觸之虞者,不得有突出之螺釘、螺帽、插銷或其他突出物。但因位置、構造或有適當之防護,不導致危險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