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 第7條 法規: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7條 經撤銷、廢止或自行廢業之礦業權,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核算後,開具礦產權利金繳納通知單,通知原礦業權者於一定期限內繳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