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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
第8條
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 第8條
法規:
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8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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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經撤銷、廢止或自行廢業之礦業權,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核算後,開具礦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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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礦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礦產權利金之計算方式,以礦產物生產數量、礦產物價格及繳納比率三者之積計算之。
第3條
礦產物生產數量,以採礦權者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四項規定申報主管機關之礦業簿所載資料為參考依據。礦產物價格以各探、採礦場之場…
第4條
礦產權利金之繳納比率如下:一、石油礦及天然氣礦:百分之十五。二、金屬礦:百分之十。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礦種:百分之五。
第5條
前條所定繳納比率,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會商相關機關調整之。
第6條
礦產權利金每年分上、下二期徵收,上期之徵收起迄期間為一月至六月,下期為七月至十二月。主管機關應分別於當年八月二十日前及次…
第7條
經撤銷、廢止或自行廢業之礦業權,主管機關應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核算後,開具礦產權利金繳納通知單,通知原礦業權者於一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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