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 第4條 法規:礦產權利金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4條 礦產權利金之繳納比率如下:一、石油礦及天然氣礦:百分之十五。二、金屬礦:百分之十。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礦種:百分之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