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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維護費收費標準
第5條
環境維護費收費標準 第5條
法規:
環境維護費收費標準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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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土石採取人因採取數量未達原核定土石採取計畫數量,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事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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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土石採取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環境維護費採分年收取方式,收費標準依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之分年採取數量核計,以每一立方公尺新臺幣十一元計收,除首年於核發土…
第3條
土石採取人因違反土石採取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土石採取許可者,已繳納之環境維護費不予退還。
第4條
土石採取人因採取數量未達原核定土石採取計畫數量,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相關書圖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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