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環境維護費採分年收取方式,收費標準依核定之土石採取計畫之分年採取數量核計,以每一立方公尺新臺幣十一元計收,除首年於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時收取外,其餘年度於每年一月收取。但土石採取人於次年一月尚未取得土石採取場登記證時,得於領得登記證時,再依規定繳納當年度之環境維護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