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第11條 法規: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第11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下列石油業者,得訂定石油價格上限:一、石油煉製業、輸入業之石油批發及零售價格。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之石油零售價格。三、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分銷商之批發及零售價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