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第10條 依第六條公告之專土專用區域,如因工程防災或土石資源保育需為變更時,採取人應檢具下列書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一、理由書。二、變更後專土專用區域新舊關係書圖。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護水道、水土保持及土地之整體有效利用,得就已公告之專土專用區域逕為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