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法規: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礦業目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礦業權者在礦區內採取同一礦床共生之土石,應以經核定礦業用地內且由礦業主管機關通知直轄市、縣(市)土石採取主管機關者為限。礦業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將核准礦區之上年度共生土石採取數量填具彙整表(附表二)通知直轄市、縣(市)土石採取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